1994年2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六条正式明确指出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部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在我国的新《刑法》中,也对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我国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已经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根据法令、法规的要求,对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实施销售许可证制度。 天津市公安局与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在1996年建立了我国唯一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天津市质量检验站第70站),该检验中心承担着对在我国销售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质量检验认证工作。该站自1996年建立以来,在公安部和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支持下,已对国内外十多个病毒防治产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工作,建立了我国计算机病毒标准样本库,填补了我国一项空白。 2000年8月,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领导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进行了考察,考察中详细了解的检验中心自建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和中心对我国病毒防治工作的建议和设想,最后决定,充分利用我国病毒防治工作的现有资源,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任务 (一)、发现、收集在我国流行的计算机病毒。 (二)对计算机病毒进行解剖、分析,向国家CERT中心和公安部提交病毒疫情分析报告。 (三)经主管机关授权后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 (四)建立、维护中国计算机病毒流行列表。 (五)为国内用户提供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解决方案,指导用户建立和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六)为有关部门制定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遭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破坏的我国计算机用户提供后援服务。 (八)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 (九)与国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专家建立联系机制。 (十)与国际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十一) 培训我国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技术与管理人员。 (十二)协助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