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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备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我市互联网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一、备案范围和时限
    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及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均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备案。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个人联网用户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接入单位登记后,由接入单位负责每月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备案。
二、单位职责
1、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DC、虚拟主机提供商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为联网单位办理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业务时或联网单位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把联网单位变更情况、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资料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并通知联网用户(除个人联网用户以外)及时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2、各联网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将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主页面下端。
3、互联网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范措施,配合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做好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三、备案材料
(一)各ISP单位、申请采用托管主机、虚拟主机、个人主页形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和用户,在各ISP或ICP、IDC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ISP、ICP、IDC单位应通知其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需提交材料有:
1、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互联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回执》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5、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6、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7、从事刊载新闻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家事务、国防、金融、能源等方面的重点单位应在接入互联网三十日内,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需提交材料有:
1、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接入互联网主要用途的说明文件;
3、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4、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公用帐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等);
5、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四、管辖分工
    互联网接入单位、局级以上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涉及国家事务、国防、金融、能源等方面的重点单位应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进行备案。
其他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应到本单位办公地址坐落的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县)级公安局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五、备案流程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互联网联网单位应及时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备案,领取《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备案单位在填写《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两份)提交给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发给办理单位备案回执,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要求备案单位认真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建立安全组织指导方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指导方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方案》,签订《天津市国际联网责任书》,并将一份加盖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备案表格发还办理单位,同时发给备案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获得备案编号后,必须在十日内将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主页面下端。
六、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附: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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