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法定职责 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国务院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具体职责: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网警工作方针:
依法管理,加强监督,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及时查处,保障安全。
“依法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打击各种危害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监督”是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工作中,坚持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信息网络使用及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和指导。
“预防为主”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要贯穿安全监察工作的始终。
“确保重点”是保障关系到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及时查处”是要依法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它与预防为主相辅相成,是做好安全监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保障安全”是安全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目标。
天津网络警察,组建于二零零二年四月,按照国家对互联网“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十六字方针,对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信息网络安全,预防、打击针对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的支持下,宣传教育广大计算机用户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我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网络环境,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24小时值班电话:022-27303570 |